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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 事 人:邓六雄 性别:男出生:1959年2月27日 住址:湖南省临湘市长安中路6号1栋1单元 604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5902270510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PYEKQ5T,经营场所:如皋市磨头镇邓高社区1组82号。
  经查,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案字〔2018〕0092-1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513-88591004),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如皋支行缴纳罚没款(开户单位: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或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公告。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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