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杰 曾里 蒋雅楠 吴彩平 任震宇 刘浩 刘铭 朱海 徐文智
■刘杰 曾里 蒋雅楠 本报记者 吴彩平 任震宇 刘浩 刘铭 朱海 徐文智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近日,多个地区的医用口罩等防疫商品热销,价格快速上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出击,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对农贸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售卖野生动物。
湖北
武汉市是本次疫情的中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出台八项疫情防控措施,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农贸市场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企业严格执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公示、留存入场销售畜禽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督促畜禽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和销售畜禽产品;督促批发经营者规范使用和保存“一票通”,确保畜禽产品去向可追;严格落实地方农贸市场活禽禁售政策,配合住建(环卫、城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方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工作。
二是加强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严把食品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畜禽产品来源可溯、途径合法,禁止在餐饮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场所环境卫生控制要求;严格操作加工行为,加工畜禽类食品要生熟分开存放、烧熟煮透。
三是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用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产品的价格巡查、检查和提醒告诫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四是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依法禁止农贸市场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餐饮单位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动配合林业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加工、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五是加强相关防疫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温度计、口罩、消毒水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六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利用12315热线电话,切实抓好与疫情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是加强案件查处。进一步强化案件线索的收集、研判和调查,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制售伪劣温度计、口罩等防控相关产品违法行为。加大大案要案查办力度,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八是推动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硬件条件,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为保证口罩等医用商品市场价格稳定,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还对口罩等医用商品进行重点监管,并发布了警示,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维护口罩等医用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严禁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罚。
北京
1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要求经营者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还部署开展全面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民可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上海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高度重视并快速反应,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疫情防治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并于1月23日通报全市开展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监督检查情况,向商户下发《关于疫情防治相关商品的价格提醒告诫函》,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力度,目前已约谈部分违规商家。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强调,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行动、立即部署,突出城乡接合部、农村等地区,突出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以及网站,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隐患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农(集)贸市场的卫生、消毒工作,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的公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对医用口罩、医疗器械、药品、消毒用品等物资出现囤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做好体温计量仪器的检定工作。
浙江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防控工作,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部署各项防控举措。要求各地全面取消全省城乡农贸市场活禽交易,严格农贸市场监督检查,坚决管控活禽交易,严厉查处农贸市场内的野生动物交易违法行为。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野生动物,对于发现违规经营野生动物的餐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加强对相关药械质量监督检查,加强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配合做好疫情防治相关工作,加强对省内涉及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防范、严厉打击相关防护物资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还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局在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结合本地实际,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落实联防联控机制。
江西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召开提醒告诫会,规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并向参会的各经营企业发布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口罩、消毒水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参会企业一致表示,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调度货源,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供稳价,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广东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实施八大举措,包括:严禁野生动物交易,禁止转运贩卖竹鼠、獾等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严格价格监管,严打哄抬防控肺炎应急药品、消杀药械、防护物资用品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防控肺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为防护物资、消杀药械、应急药品等防控肺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防控肺炎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监管部门提供体温计等仪器设备的免费检测服务;严格广告管理,全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奖励举报违法违规销售野生动物和畜禽行为;加强科普宣传,大力宣传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强化应急值守等。
四川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春雷行动2020——价格减负惠民执法行动”持续做好节假日价格监管,坚持维护消费市场价格秩序不放松。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相关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借机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猪肉、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变化,对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商场及车站机场等重点场所,采取市场巡查、提醒告诫等方式,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陕西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加强对农贸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食用野生动物,活体畜禽经营、宰杀等行为,抓好源头防控。要求抓好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发现问题食品立即组织下架召回和溯源管理。要求抓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的检查工作,排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保经营环境安全。要求加强对防控肺炎相关口罩、医疗用品的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要求加强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加强值班值守,完善、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保障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黑龙江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涉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会,对省医药行业协会、口罩生产厂家、药店、中药饮片经销单位、大型商超等进行提醒告诫并下发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各单位表示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调度货源,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供稳价,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下一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拉网式”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云南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关注相关药品及防护用品价格的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的保证供应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省内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药销售企业召开提醒告诫会。要求参加会议的各相关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另外,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运行调度,保持合理库存,保障市场供应。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提醒告诫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