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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司机推搡乘客摔倒致残 公交公司担责七成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酉阳县72岁的乘客孙某在乘坐102路公交车时,因刷卡缴费问题与驾驶员发生争执,继而被推搡倒地,摔成骨折,构成10级伤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4679.09元。
  2018年7月30日,孙某在酉阳北站乘坐102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她拿出公交卡刷卡缴费时,因未知原因没有刷卡成功。公交司机廖某要求孙某用现金支付。孙某很不情愿地支付了现金,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
  一气之下,廖某将车停住,并将孙某的公交卡扔至车门口,要赶她下车。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孙某随后被廖某推倒在车上。
  民警随后赶到,及时联系救护车将孙某送往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20312.87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
  出院后,孙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酉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其伤后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孙某将公交公司重庆市酉阳县翼龙装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司机廖某,诉至酉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7327.27元。
  公交公司辩称,乘客孙某和司机发生口角后,对司机进行谩骂和殴打,还撕扯其上衣,严重影响安全驾驶。司机为了保证其他乘客的安全,要求孙某下车。孙某拒绝下车,司机迫不得已,只好对她进行驱逐。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缴费乘坐公交车,就和公交公司即形成客运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她安全送达目的地。公交司机廖某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理智和注意义务,无权收缴孙某的公交卡。他离开驾驶室推搡孙某下车,该行为与孙某受伤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孙某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也未保持足够的冷静,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谩骂,影响公交车安全行驶,自身也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按7∶3的比例分担损失比较适当。
  法院认定廖某作为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导致乘客受伤的,相关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
  经法院核算,孙某摔倒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63827.27元,公交公司承担70%即44679.09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四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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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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