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翠 本报记者 黄劼
“保险公司把所有问题归结于业务员的个人行为,不承认自己有责任,明显是推诿躲避。”消费者梁小姐向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投诉,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因业务员违规销售,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无效。现在业务员被保险公司解雇了,保险公司也拒不担责,让她很崩溃。
今年3月中旬以来,佛山市消委会陆续接到13件关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违规销售“折扣”保险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投诉,涉案总金额达61万多元。因投诉人数较多,涉事金额较大,佛山市消委会对此高度重视。
消费者——
保险合同竟无效
消费者反映称,自2016年3月起,该业务员在销售一款重疾保险时声称有特殊优惠,强调是保险公司的官方活动,能提供有关赠送活动的说明,并在合同签订后提供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方案批复”,承诺该重疾保险保费每年优惠50%,并赠送其他保险。后来,该业务员又打着回馈老客户的旗号,以高额回报诱骗部分消费者购买了保费较高的“理财保险产品”。
今年1月,保险公司解雇该业务员,并告知消费者,他们以前与该业务员所签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继续持有该重疾保险,需要缴纳全额保费;如果放弃持有,则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费。
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对业务员行为管理不力,对保险合同的合法合理性也未尽审核责任,要求继续实行优惠方案,或者退回所缴纳的全部保费,不再续保。
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寻求帮助。
保险公司——
责任由业务员个人承担
这些投诉发生在疫情期间,消费者投诉时情绪几近失控,为防止矛盾扩大,佛山市消委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保险公司解释称,消费者投诉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真实的保险,即保险公司有此保险产品,业务员通过返还50%保费的违规方式向客户销售后,已将业务信息反馈给保险公司,纳入公司业务系统管理;另一种是虚假的“理财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没有这类保险产品,业务员使用其私刻公章签订合同向客户销售,所得钱款收归己有。保险公司认为第一种属于违规销售,第二种属于诈骗行为,两种行为均应由该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建议消费者报警处理。
消费者坚持认为,因为该业务员使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和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方案批复”,他们才购买了以上产品,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场面非常混乱,调解一时无法正常进行。
消委会观点——
保险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该如何判断被投诉公司的责任呢?佛山市消委会邀请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朱庆程协助调解。朱庆程认为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朱庆程指出,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其业务员应尽更多的管理义务。因保险公司对其业务员未尽管理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保单销售后,没有及时对消费者的投保情况进行回访,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据此,保险公司提出四种解决方案:一建议客户继续持有,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二该业务员赠送的保单,若客户退保,按保单现金价值退保处理;三该业务员给予折扣保单,若客户退保,按退还客户实缴折扣保费处理;四客户不同意以上方案并要求全额退保的,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后另行协商。
对业务员私刻公章销售的“理财保险产品”及其侵吞的保费,保险公司暂不列入协商范围,待法院对业务员的行为进行定性。如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业务员的销售过程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话,保险公司将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佛山市消委会几经调解,截至记者发稿时,大部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已签订调解协议,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了各自的解决方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
警惕“高额收益”承诺
佛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如遇到对方承诺高额收益等情况,要保持谨慎的态度。
消费者投保后,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者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一旦发现受骗,要及时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官方客服电话,同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 (黄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