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顾艳伟
因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牟利,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粤顺凉茶行经营者赵某彬、钟生凉茶店经营者钟某培,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近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专家表示,在凉茶中添加西药,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
●案情经过
“料外加料”被判刑
从2019年6月份开始,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部分消费者的反映,有些凉茶店销售有“感冒茶”,号称饮后10分钟见效,消费者怀疑凉茶店主在凉茶里添加了西药。
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凉茶店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在粤顺凉茶行、钟生凉茶店等6家凉茶店铺销售的部分凉茶样品检出马来酸氯苯那敏、氨基比林、对乙酰氨基酚、咖啡因、四环素、安乃近、红霉素、保泰松、非那西丁等药品成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得添加药品,涉事商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10月28日,梧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6家凉茶店业主移交给公安机关,次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对6人批准逮捕。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为了争夺客源,提升竞争力,他们从药店购入咳特灵、去痛片、扑尔敏等具有扑热息痛、消炎退烧作用的西药研磨成粉状,与中草药混合伪装成“喉痛茶”“牙痛茶”“感冒茶”“止咳茶”等囊括常见病的凉茶品种,再以祖传秘方的名义销售给顾客。
今年1月9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对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长洲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食品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赵某彬、钟某培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两人在归案后至庭审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签字具结,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近日,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一审判决:赵某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1.3万元;钟某培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1万元。
赵某彬、钟某培均当庭表示认罪受罚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作为该系列案的另外4起案件,也将在近期由长洲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审理。
●专家说法
无危害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芳律师在分析该案时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赵某彬、钟某培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体方面构成要件。
李芳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该罪属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原料。
赵某彬、钟某培明知咳特灵、去痛片、扑尔敏等是药品,依然将其研磨成粉状混入凉茶中,并以“喉痛茶”“牙痛茶”“感冒茶”“止咳茶”销售,属于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生产、销售的行为,说明两人在主观有添加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这种行为。法院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两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无论是事实依据或者法理依据都很客观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