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传江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并决定将于今年9月19日正式实施,意在“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质疑,认为即将实施的《指导意见》在制定过程及内容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质疑1
交强险改革未听证
李滨认为,《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审批保证条款和费率的公平性,防止未参与条款制定方的利益和权利被侵害。
此次《指导意见》关于交强险改革,规定总保险金额由12.2万元增长到20万元,总保险金额调整幅度为63.93%,其中医疗费用由1万元调整为1.8万元,调整幅度高达80%。其改革已具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法定条件,应当举行听证,同时必须经行政审批,而实际却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李滨认为,交强险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国家确定其经营原则是“不盈不亏”。此次改革将保险金额提高到20万元,幅度不小,消费者有了更大保障。但由于相关数据没有充分公开,这个额度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有科学性,都不得而知。因而李滨建议,为保证交强险在一定期限内(比如10年)的稳定性,现行的20万元总保险金额是否可以提得更高?这些都应该通过举行听证会,收集保险业主动公开所涉及的信息,通过听证程序用数据说话。
质疑2
保险示范产品未经审批
李滨认为,《指导意见》将行业示范产品准入方式由监管部门负责的审批制改为无须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备案制,即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只需报银保监会备案即可销售,至于车险示范产品的条款是否公平、费率是否合理均与银保监会无直接关系。《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就是说,法律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履行审批责任,目的是保证条款和费率的公平性、合理性,更好地实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没有经过审批的保险产品上市是违法的。
李滨说:“《指导意见》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实际上让监管部门放弃了监管权。没有了审批的程序,保险公司可以由着性子来生产、设计自己的产品,消费者权益谁来保护、如何保护?”
质疑3
保险社会管理功能被削减
李滨同时对此次车险改革将诸多违规违法驾驶行为取消的做法质疑。以往,保险条款对车辆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等诸多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及违法车辆进行了免责约定,其目的就是通过赔或不赔的经济手段引导人们遵纪守法。
他认为,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社会管理功能,财产保险业应当承担起该肩负的社会责任,通过赔或不赔的方式,以经济手段促使人们更加守法,使其行为更加符合自己和社会公共利益。取消这类行为的保险免责,传递了不好的信号,就等于间接支持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并且由守法者为这些违法的人支付和承担他们的违法成本,就等于拿守法者的保费为违法者买单,也不公平。
质疑4
捆绑销售涉嫌侵权
李滨认为,此次车险改革涉及的商业示范条款目前具有唯一性,存在以捆绑销售的方式强迫消费者必须进行交易,严重侵犯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
以车辆损失险为例,改革后的保险示范产品称,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指定修理厂、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7个保险责任,保费不变、保险增加。此项改革被认为是保险公司“加量不加价”的“套餐大礼包”,是消费者获益最大的一项内容,也是改革的最大亮点。
而李滨则认为,乍一看是保险公司免费给予保险消费者的大便宜,其实恰恰表明以往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险定价过高,高到了消费者完全可以不用再掏钱就可以享受额外7个保险。而有些保险产品,并不是每个消费者必需的。车险改革,第一步应该改变“高定价”,回归到“质价相当”。车损险是主险,其他附加险应该是消费者根据自己需求自主选择。正确的做法是,应将以往过高的车损险定价降下来,其他7种险消费者可自主选择,以满足消费者选择权。不能维持“高定价”不变,捆绑上述7个险种,填充“虚高定价”,这实际上涉嫌捆绑销售,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受到了侵犯。
质疑5
应普及“绝对免赔额”利好规则
李滨认为,对应保险业按照出险次数决定下一年保险费折扣比例的规则,车险有与该规则相平衡的规则,即存在四档“绝对免赔额”可供消费者投保时选择的规则,分别是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四档“绝对免赔额”。然而,无论是在车险改革的宣传中,还是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消费者很少被告知、提示和说明,全国的保险消费者,甚至是保险从业人员,大都对此毫不知情。
2019年3月,李滨对其3年未出险的家庭生活用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共花费2876.06元。工作人员称,若出一次险,第二年保险费将增加1201元。按此,若出险损失低于1201元的话,申请理赔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为此,李滨要求与该公司约定1201元绝对免赔额的合同,并要求退还对应保险费。保险公司三番五次否认有“绝对免赔额”一说。当李滨从中国银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知并确认车损险有四档“绝对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与李滨约定1000元绝对免赔额,并退还距合同终止剩余176天对应保险费101.47元。
通过自身经历,李滨认为,“绝对免赔额”已经推行至少5年,但很多消费者对此一无所知,保险公司对这一利好规则往往避而不谈,本次车险改革应普及这一规则,才能真正利好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