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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4S汽修店砸车“创收”涉嫌多重违法
作者:余明辉


  汽车出了事故后进入4S店,工作人员先砸坏再维修,虽然不用车主出钱,而是保险公司赔付,但仍然涉嫌多重违法。必须进行严厉的深入查处和打击,让其付出巨大代价,以儆效尤震慑类似猖獗行为。
■余明辉
  铛、铛、铛……在维修车间,一名4S店员工抄起铁锤,将一辆送修汽车原本完好的水箱框架砸坏才停下,拍照后才示意维修技师拆解定损。“每个车都砸,要不然你哪挣钱去啊。”车间一名维修技师说,这些都会以撞车受损来定损,“反正保险公司会给钱。”日前,记者先后应聘进入两家知名汽车品牌的4S店卧底暗访,发现了诸多惊人乱象,而上述一幕就发生在上汽大众北京恒星天诚4S店。
  为了获得不法高额利润,不是实事求是地对损坏部件如实进行登记报修,而是人为破坏后再拍照维修,从而获得“额外”超高利润。这种明目张胆的砸车“创收”,且明目张胆、毫无愧意、习以为常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小的心灵震撼。
  汽车出了事故后进入4S店,工作人员先砸坏再维修,虽然不用车主出钱,而是保险公司赔付,但仍然涉嫌多重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背着车主砸毁本来没有损坏的汽车零部件,然后借此虚开损坏零部件,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侵犯了车主的自由选择和知情权。
  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关4S店砸车“创收”,对一个车主、一个零部件来说,可能数额不大,但日积月累对多个零部件、多个车主而言,这样的损毁数额可能就变得非常庞大,而且故意和恶意损坏非常明显,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相关4S店砸车“创收”,其实也是一种对车辆保险的变相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还不得不说的是,类似4S店砸车“创收”,以虚假维修的名义诈骗保险公司车辆保险金行为,长期以来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与对这种成本较低的诈骗行为打击不力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这就警示了包括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有关方面,要及时创新监管手段,如采取类似“透明厨房”“透明维修”等方式,把4S店维修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网络连接起来,随时接受无缝监督,从根上压缩或禁绝虚假维修等套保、诈保行为的发生。针对此次被曝光的4S店,必须进行严厉的深入查处和打击,让其付出巨大代价,以儆效尤震慑类似猖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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