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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健身消费“后悔权”有助维权机制“健身”
作者:李英锋


  健身企业主动承诺“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是对线下无理由退货的进一步拓展,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升级,是对维权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后悔权”相当于一颗定心丸,能打消消费者的顾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释放消费热情。■李英锋
  健身冲动消费可以反悔了。近日,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好人举手 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10家大型健身企业“好人举手”,承诺内容包含“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私教服务”,为深圳健身行业消费提供品质指引。
  很多人都有冲动消费的“体质”,很容易在某一日心血来潮,摸着自己的肚腩到健身企业报名,办一张数千元或几万元的健身卡。而冲动之后,相当一部分人又会后悔,又想销卡退钱,毕竟,健身是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力气活、辛苦活,不是三两天就能轻松达成的目标。
  但在以往的健身消费模式中,消费者交钱办卡容易,退钱却很难,商家大都不会同意消费者的退钱请求,即便消费者还没有消费过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据此,健身企业的服务必须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才能要求退费,如果健身企业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健身企业又不同意退费,消费者就不具备退费的条件,即便诉诸相关维权路径,也难以占据主动。
  在深圳市消委会举办的“好人举手 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中,健身企业主动承诺“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就给消费者留出了 “冷静期”,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这是对线下无理由退货的进一步拓展,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升级,是对维权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健身消费“后悔权”能够起到多赢的效果。有了“后悔权”,消费者在相关健身企业冲动消费之后可以在付款后七天内随时要求退费,可以在“冷静期”内理性思考、货比三家,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等多了一层硬核保障。“后悔权”相当于一颗定心丸,相当于冲动消费的保险,能让消费者的消费心态更平和,能打消消费者的顾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释放消费热情,这对健身企业的营销和发展是有利的。
  当然,消费者组织、监管部门还应给健身消费的“后悔权”多上几道保险,比如,对失信的健身企业进行曝光、信用惩戒,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这样,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才能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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