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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恶意弹窗广告岂能想弹就弹
作者:汪昌莲


  弹窗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而互联网广告,不能够强制消费者收看。不管是购买恶意弹窗广告服务的商户,还是提供恶意弹窗广告服务的公司、传播恶意弹窗广告的手机浏览器平台,均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汪昌莲
  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即日起对手机浏览器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并点名UC、QQ、华为、360、搜狗、小米、vivo、OPPO等8款手机浏览器,要求不得PUSH弹窗“自媒体”发布的各类信息。随后,记者调查发现,在这背后,有一条依托手机浏览器从事恶意弹窗广告的产业链。
  随着“双11”的临近,各类弹窗广告明显增多,让人难以忍受。打开电脑网页或登录手机APP,一条又一条弹窗广告接踵而来。人们想看的网页被遮挡、想买的商品被隐藏,甚至很多广告页面都是消极负面的内容,或含有恶意插件,一不小心就被盗取了个人信息……如今,弹窗广告不仅影响人们的心情和工作效率,甚至还存在木马植入、信息诈骗、强制消费等安全隐患,让人不胜其“扰”。特别是,一些低俗色情弹窗广告,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侵犯了用户选择权,而且威胁着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弹窗广告泛滥的背后,是利益的收割。一些弹窗广告营销页面显示,1万元就能买到50万次弹窗广告。还有更便宜的,有媒体援引弹窗广告营销人员的话称,5000元可买100万次曝光。可见,弹窗广告泛滥成灾,相关网络平台难辞其咎。业内人士透露,多数弹窗都是推广公司与浏览器平台合作,按受众点击量收费并分成,每次点击按0.1元至0.3元的标准收取费用;4元弹千次,开户可返点。一些推广公司运营的弹窗广告,还能实现对目标人群精准推送。
  事实上,弹窗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而互联网广告,不能够强制消费者收看。弹窗广告属于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范畴,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广告页面自动弹出,应该标有显著标识,确保可一键关闭,不能强制用户观看弹窗广告。至于一些低俗弹窗广告,既是扰民广告,更是违法广告。可见,不管是购买恶意弹窗广告服务的商户,还是提供恶意弹窗广告服务的公司、传播恶意弹窗广告的手机浏览器平台,均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恶意弹窗广告,不能想弹就弹。事实上,通过立法与多种技术手段、配套措施多管齐下,根治弹窗广告乱象,并非不可为之事。首先,规范和治理弹窗广告,应成为网络平台一项法定义务,以此遏制平台的利益冲动,切断蛰伏在弹窗广告之上的利益链。同时,应制订信息产业经营和服务“行业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尤其是要明确技术标准,确保用户不被弹窗广告骚扰。再者,用户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违规弹窗广告,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能一删了事。特别是,相关部门应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精准执法,提高违法成本,提高行政法规对恶意弹窗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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