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慧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汽车停放在某单位家属院内,不料却被高空坠物砸损。车主苗女士将该家属院的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汽车修理费等相关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单位赔偿苗女士汽车修理费3480元。
●案情经过
苗女士本人居住在某单位家属院内,不料该车被高空坠落物品砸损。苗女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车辆损坏照片及车辆修理费结算单等证据,主张该家属院的管理单位应赔偿其车辆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苗女士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车辆损失是因家属院的墙皮脱落所致,判决驳回苗女士的诉讼请求。
苗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2号楼南侧墙体的外立面存在多处脱落的情况,最重要的是二楼露台处留有大量脱落的外立面和水泥块状碎片。经法官现场比对,现场露台处的脱落遗留碎片与苗女士提供照片所显示的车体表面坠物碎片存在高度相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苗女士事发时车辆停放位置和现场勘查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苗女士车辆的损害系该家属院2号楼南侧外墙体部分自然脱落坠物所致。鉴于某单位是该家属院的所有权人,事发时并未委托第三方对该楼进行管理且不能举证存在免责事项或尽到管理义务,故其应对墙体脱落给苗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改判支持苗女士关于赔偿汽车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雅丹表示,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赔偿。本案中,因涉案小区属于某单位的家属院,并未聘请物业管理单位,故某单位作为涉案小区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对建筑物外墙承担维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物件脱落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的运用极大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这样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产权单位人或者物业管理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应当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避免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者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或者免除行为人责任。或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