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实现豁免财产目的,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指引》明确,以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区分“老赖”和“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前者强制执行,给后者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对诚信债务人,法院可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给予相关费用补贴等;对债权人,法院引入更多调查手段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保护债权人正当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个人破产法。此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债权人有何意义?浙江省高院民五庭负责人鞠海亭表示,对债权人至少有三项保障。一是摸清财产底数,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财产调查未必最为详尽,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管理人,可多渠道调查债务人财产,最大可能摸清财产底数。二是债权实现确定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明确债务人到底欠了多少债,债权人可以知晓自己能获得多少比例清偿。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对法院的制约,有利于取得债权人对调查结果的信任。 (柳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