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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遏制短信轰炸须联合治理
作者:李英锋


  要全面有力地遏制“短信轰炸”,需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查、受理投诉以及与电信运营商、电商平台联合治理等模式,积极排查信息轰炸行为,收集案件线索,依法严肃追究涉案商家的责任,让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
■李英锋
  618、双11、双12购物节……伴随着五花八门的购物节到来的,还有若干年前为大众所熟悉的 “短信轰炸”。只不过,这次卷土重来的“短信轰炸”则是披上了“网购营销”的外衣,让消费者不堪其扰。电商平台表示,官方平台未给商家提供类似的服务,系商家自主行为。运营商称,可以开通“短信炸弹”应急防护服务。
  平心而论,随着营销模式的更新以及治理的施压,这两年信息骚扰问题较之前些年有所减轻,而使用智能手机的人还可启动拦截功能屏蔽掉大量商业信息、垃圾信息,因而,人们对短信轰炸的“烦恼感”“痛苦感”也减弱了。但短信轰炸依然保持着相当量级的输出,依然在威胁或侵扰着很多人的安宁权益,依然应该受到治理防范机制的重视。
  防范遏制短信轰炸需要多方努力,比如,电信运营商加强对骚扰信息的甄别、拦截,完善短信骚扰防护功能,给用户提供更便捷的防骚扰选择,并联合电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滥发短信的商家启动失信惩戒,消费者增强举报维权意识,商家增强自律意识,都可以对骚扰信息构成围堵、限制。
  但要全面有力地遏制 “短信轰炸”,还得多出法律重拳。据悉,工信部已就相关规定征求意见,拟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发送商业信息之前,应该征求用户同意。实际上,不必等工信部的这个规定,法律已经针对信息骚扰明确了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处罚标准不算太高,但只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向滥发信息的商家施压,还是会起到明显的治理效果。毕竟,每次短信轰炸都构成新的违法行为,都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次次地罚下来,也会让商家肉疼,也会产生惩戒、震慑、教育作用。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查、受理投诉以及与电信运营商、电商平台联合治理等模式,积极排查信息轰炸行为,收集案件线索,依法严肃追究涉案商家的责任,让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
  还需强调的是,信息骚扰往往与隐私信息泄露孪生,只有加大对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为公民织密信息保护的法网、监管网,才能从源头减少信息骚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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