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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小区物管要有淘汰机制
作者:吴学安


  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努力,多措并举,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吴学安
  据媒体报道,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发展生活服务业、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六方面对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和效能提出了要求。
  此前,中消协通过对全国36个城市的148个住宅小区进行体验式调查,发布了《国内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调查体验报告》,其显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消费者满意度和物业服务体验评价均仅处于及格水平,其中,“保洁服务”得分排名垫底。很多受访者均不满意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契约关系,但不论契约的设定还是履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都占据一定的主导地位。即便契约条款明摆在那儿,业主们仍很难有效制约物业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物业公司太强势,甚至“反客为主”,而相关制度政策相对滞后,或有待完善。
  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聘用的 “管家”,业主有权根据“管家”的服务水平决定其去留,尤其是在“管家”服务质量低又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业主更换物业公司实属情理之中。但由于当前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尚不完善,部分服务质量低劣、态度蛮横,有的甚至涉黑涉恶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说不得、轰不走,业主敢怒不敢言。一些住宅小区共有产权收益去向不明不白、维修基金被挤占挪用问题较为突出,更让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努力,多措并举,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要求物业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根据服务内容和小区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有偿服务收费后的比例分成;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建立红黑榜及淘汰制度并进行公示,对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要进行整顿,整顿不到位的,要降低物业收费标准,或者勒令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加快建立“住建部门统筹主管、属地街道社区负责、职能部门配合共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工作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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