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生产者被罚十倍赔偿
江西首例不合格大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作者:朱海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海)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涉不合格大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应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查,2019年1月25日,萍乡市安源区金马米业经营部从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购进200公斤商标为“武详”的“安福贡米”,销售给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超市。2019年2月26日,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抽检查出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同年2月12日,萍乡富勇贸易有限公司同样从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购进150公斤商标为“武详”的“安福贡米”,销售给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市。2019年3月13日,该批次大米同样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抽检查出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据悉,该两批次大米共对外销售300公斤,售金额为2100元,其余未售出的大米被退回生产厂家进行销毁。
  据悉,两批次抽检信息被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后,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对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走访市场监管部门得知这一线索后,认为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大米,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公开告知公众停止食用并召回涉案大米,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江西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萍乡市安源区金马米业经营部、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萍乡富勇贸易有限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萍乡市媒体或者刊物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
  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当事人均没提起上诉。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生产者被罚十倍赔偿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