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文新
王某风、陈某良、杨某飞、王某艳等4人,生产、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胶囊、奶片,近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3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这4人还是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被判令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阐明产品危害,消除影响,其中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还被判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5万余元。
案情回放:奶片中添加非食品原料
2018年4月至8月,王某风、陈某良在江苏省兴化市临城街道刘陆村的租赁房内,用非食品原料盐酸西布曲明,与其他辅料按比例混合后,倒入胶囊填充机,灌装生产减肥胶囊及奶片,后通过电商平台、微信等渠道,销往重庆、山东、河南、江苏等省市,销售金额共计103万余元。
同年6月至8月,杨某飞从王某风处购买89万余元的减肥胶囊和奶片,她明知上述物品无质量合格证、无合法生产厂家,且添加了盐酸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销售给王某艳等人。
同年6月至9月,王某艳从杨某飞处购买17万余元的减肥胶囊和奶片,并对外销售。王某艳同样知道上述物品无质量合格证、无合法生产厂家,且添加了盐酸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
同年8月29日至9月28日,王某风、陈某良、杨某飞、王某艳等4人先后被民警抓获,并查获减肥胶囊、奶片、生产原料等若干。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查获的上述物品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酚酞、呋塞米等有毒、有害成分。
4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风、陈某良、王某艳分别向垫江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18万元、3万元。
2019年7月15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平、王某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杨某平、王某艳将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奶片通过网络方式,向朋友圈好友宣传并销售给了本地、外地的不特定多数人,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上述4名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通过公告方式阐明危害,消除影响;判令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按其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格103万元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9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年10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销售金额10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平、王某艳明知减肥胶囊及奶片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平、王某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均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杨某平、王某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分别处罚金6万元、5万元。上述4名被告人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阐明产品危害,消除影响;其中被告人王某风、陈某良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52825元。
被告人陈某良对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通过个体惩戒实现公益保护
1月10日,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称,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成分,本案中的4名被告人为谋取高额利润,罔顾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制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成分的减肥胶囊及奶片,供消费者食用,危害极大。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刑事犯罪的同时,行使和适用必要的民事诉求,实现对社会公益的保护。惩罚性赔偿诉求与赔礼道歉、排除妨碍等均属于民事诉求的一种。在众多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由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大众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对不法侵权者予以高额处罚,强力扭转这种不公平、不平衡状态,体现公平正义。通过个体惩戒及时叫停侵权行为,实现公益保护,以预警方式达到控制和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以国家公权力对个体行为的否定评价,实现社会价值观正面引导,进而推动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检察机关要求4名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是一大亮点。4名被告人已经将一部分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出去,购买了这些食品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面临着被侵权的风险。要求4名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对食品风险进行提示,是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预防,是对公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