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小孩独自前往商场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家长事后想要退货,商家是否应该如数退还钱款?近日,山东省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了这样一起投诉。
2020年10月,山东省荣成市一名13岁男孩张某拿着7000多元现金到某手机店购买手机,销售人员询问后得知张某是未成年人,遂拒绝向其出售。张某表示因父母工作忙没有时间,让其自行拿现金到店购买并当场通过微信与其“母亲”取得联系。销售人员通过微信与其“母亲”核实,其“母亲”表示张某所述属实,销售人员遂将手机出售。
几天后,张某的母亲王女士来到该手机店,以“张某是私自拿家里的钱购买手机,父母不知情”为由,提出退货要求,遭到商家拒绝。王女士在与手机店协商无果情况下,向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经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张某承认之前提供给销售员的微信联络人是同学冒充的,不是他的母亲,买手机的钱是他偷拿家里的。虽然销售人员当初确实和张某的“母亲”通过微信联系并征得其同意,但是销售人员应当并能够判断拿着7000多元现金购买价格不菲的手机,已超出一名13岁孩子的认知和购买能力,且事后作为其监护人的王女士没有对张某行为进行追认,手机店应该退还货款。手机店负责人始终坚持认为销售人员已尽到核实义务,拒绝退货。
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手机店负责人耐心、详细沟通并解释,最后商家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认知等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
该投诉中,销售人员在明知张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销售手机,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退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