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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信息披露机制帮消费者擦亮“双眼”
作者:刘浩


  消费者组织应将信息披露常态化,定期披露各行业投诉量较高的企业,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推动维权关口前移,实现消费维权工作由事后救济向事前预警的转变。
■刘浩
  3月16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曝光上海投诉量较高的10家汽车销售企业,涉及上海恒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并要求这些企业开展自查整改。
  信息披露机制能够让信息透明公开。2020年,上海市消保委共受理投诉16万余件,通过总结分析,披露投诉量较高的10家汽车销售企业,警示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妥善处理好咨询与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帮消费者擦亮双眼,避开消费陷阱。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调查显示,在电商平台购物时,90.6%的受访者会先看商品评价。这表明,消费者在购物前,更注重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如果官方平台能发布相关的评价,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可信度更高。
  因此,消费者组织应将信息披露常态化,定期披露各行业投诉量较高的企业,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推动维权关口前移,实现消费维权工作由事后救济向事前预警的转变。
  除了曝光投诉量较高的企业,消费者组织也应公布表现优秀的企业与商家,制作企业信誉的 “晴雨表”,帮助消费者“用脚投票”。例如,2021年上海市消保委计划对企业实际销售、投诉等情况综合评价,以张贴“哭笑脸”标识的形式进行公告,帮助消费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哭笑脸”标识一目了然,让消费者能直观地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消费时更加理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信息披露本质上是为了建设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者组织一方面要找准突破口,维护消费公平,从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护问题入手,加强源头维权。针对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消费领域开展调查,对消费者感兴趣的热门商品开展比较试验,立足本职做好消费指引,及时公开调查和试验结果,提出问题和建议,为消费者“自主消费、自由选择、自我保护”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
  另一方面,要强化消费领域的监督,围绕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高度重视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当好“监督员”,综合运用约谈、点评、劝谕、披露等多种手段,做到“该点名点名,该批评批评”,放大社会监督效果,督促经营者加强自觉自律,纠正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行为,维护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消费者组织还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保护工作对政府决策的支撑作用,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对投诉、调查等信息的深度挖掘利用,为政府制定消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消费预警提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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