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开机广告,“一键关闭”仅是第一步。应出台针对性规定或团体标准,从源头上清除这种影响生活品质的 “牛皮癣”。即便允许智能电视机自带开机广告,也应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张西流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江苏省消保委提起的全国首例智能电视机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终审获胜。
开机广告是近年来随着智能电视机发展出现的新商业模式,在销售电视硬件不赚钱的背景下,开机广告成为当下电视机厂商重要的利润来源。
企业开发新的盈利模式无可厚非,但这些开机广告,消费者不能跳过、不能关闭、不能快进,只能等其播放结束,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多项权利,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智能电视机厂商销售时未告知电视机有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能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开机广告不能自主关闭,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智能电视机的开机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范畴,应确保可一键关闭。但许多智能电视机的开机广告无法取消,也无法一键关闭,明显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江苏省消保委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法院判令智能电视机必须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为推动解决智能电视机开机广告问题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整改开机广告,“一键关闭”仅是第一步。既然强制消费者收看开机广告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出台针对性规定,或者由行业组织出台团体标准,从源头上清除这种影响生活品质的“牛皮癣”。即便允许智能电视机自带开机广告,也应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销售环节,智能电视机销售者应有效告知消费者,是否有开机广告,以及开机广告的持续时间;在使用环节,允许消费者能够自主决定是否观看开机广告,不仅要在播放开机广告时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还要保证消费者可通过自主设置,或者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直接取消开机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