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意见稿》明确,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意见稿》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意见稿》要求,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病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卫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