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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经验交流
推动行刑衔接杜绝以罚代刑
作者:孙娇


    召开联席会议研讨移交标准
  移送标准争议是行刑衔接顺利实现的主要问题。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学习研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高法〔2020〕86号)(1)关于犯罪事实与主观明知的条文,最终得出统一意见,市场监管局有义务认定案件是否存在客观事实的结论性意见,但不能作出决定性主客观相统一的结论,而公安机关应当成为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与客观违法行为的主体,这对于双方工作的顺利推动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双方对检测、鉴定机构和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鉴定流程,购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为食品领域犯罪的样品快速送检和证据及时固定提供初检意见。市场监管局在移送案件的同时还与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形成三方查办案件的合力。
公检提前介入推动行刑衔接
  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安+检察院”联合办案的模式,要求各方从案件侦办开始就共享信息,提前介入。对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介入,一起出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可采取适当措施,提前锁定嫌疑人身份信息或者通过口头传唤调查,提高证言有效性,第一时间获取有效证据。公安机关对一些涉案物品无法有效保存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先行处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移送案件及时办理,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现象,对查办结果严格督查,确保合法,推动行刑衔接顺利运行。
移送案件回流机制实现双向监督
  完整的行刑衔接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的正向移送,也包括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的案件回流。对于正向移送的不予立案情形,公安机关及时将结果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以便严惩违法行为。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一起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案件中,在法院判决后对违法经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吊销了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从业禁止的处罚,使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查办流程环环相扣,有立案有结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特别案件,则要求公安机关给出理由,同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检察院提出监督建议,同食品领域专家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协商,倒逼公安机关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
建议“资格罚”列入刑事判决书
  因刑事处罚的时限和行政处罚的时限存在重合,且行政处罚时限较长,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一起案件中考虑到如果对涉案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后还要对实际经营者进行“资格罚”,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触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同一违法事实不同的处理标准不仅挑战法律的权威,同时行政机关无论是文件的送达还是执法文书的制作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积极与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沟通,争取在对实际经营者进行刑事判决时将“资格罚”写入刑事判决书,以节省行政资源。本建议最后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高法〔2020〕86号)中得到实施运用。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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