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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星巴克’被索赔2100万元”追踪
巨额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案宣判
作者:王欣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王欣 记者薛庆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0年对一起特大假冒“星巴克”咖啡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20年11月25日1版 《假冒“星巴克”被索赔2100万元 江苏省消保委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今年5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涉案食品公司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
  2018年2月,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称市场有假冒“星巴克”品牌咖啡,经查确为假冒产品。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该案属于假冒商标的“涉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清晰且已固定,涉案金额巨大,侵权现象严重,可以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售假行为构成欺诈,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当年10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等明知购买的咖啡系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仍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咖啡流入全国18个省份的消费市场,涉案销售金额达724万余元。2019年12月6日,涉案公司及甄某某、陈某某等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以刑事处罚,其中涉案公司被处以罚金3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司直接销售对象较多,销售金额高达724万余元,假冒“星巴克”商标咖啡已经流入全国消费市场,消费人数具有众多不特定性。涉案公司明知对外销售的咖啡假冒“星巴克”商标,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进行欺诈销售,违反了相应义务,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公司应该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过,同时以警示其他经营者,构建诚信经营环境。江苏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行为并请求涉案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另据悉,对于有明确赔偿金的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如何履行兑现赔偿的相关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商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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