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来“关于反映北京某生产基地卫生问题的来信”的督办单,随即执法人员对举报场所北京某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配送中心有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麻酱)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于是现场对用于生产食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及成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麻酱成品和用于生产麻酱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经调查,自2020年2月6日起,北京某配送中心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以每公斤2.25元价格购进花生米,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个人手中以每公斤3.1元价格购进白芝麻,在其经营场所内以花生米8份、白芝麻2份的比例进行混合,利用锅炉烘炒、脱皮机脱皮、研磨机研磨等工序生产麻酱,抽样检验结果合格。截至2020年8月21日,北京某配送中心共生产麻酱4020公斤,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销售3847.5公斤,库存172.5公斤,剩余原材料150公斤未使用。综上货值金额49692元,违法所得4617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配送中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17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成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993840元的处罚决定。
尽管本案类型为常见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也就是俗称的无证生产),但执法人员并没有因此掉以轻心,马虎对待,而是将案件当成典型,实现精细化办案模式。
一是精细化调查案件事实。坚持对案件事实全面调查,努力还原事件本身,依据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认定,推动案件事实每一部分都能环环相扣。对案件的模糊点、疑难点更要突出精细化,通过对上游供货商及进货情况、从业人员的调查、下游门店及销售情况的多方调查和取证,最大限度还原事实,切实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落到实处。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充分采纳当事人意见,确保办案质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二是精细化调取和采用证据。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面对调查获取的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第三方证人证言、各类票据等证据,并不是做简单的堆积和累加,而是严格按照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筛选、过滤和归纳,综合运用法律规定、证据规则、逻辑法则等,从证明内容和证明力等方面细致分析案件证据,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均查证属实,形成证据体系,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生产活动的时间、情节、货值金额等内容逐一明确,于细微之处彰显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三是精细化落实办案程序。从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询问、调取证据、处罚告知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每次调查都当场详细告知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及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综合执法总队三支队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