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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
2021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作者:姜馨 任震宇


    ■姜馨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履职尽责,为群众办实事。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老叫花串串店使用回收油加工食品案
  2021年2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老叫花串串店使用回收油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林某、直接责任人林某某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在老叫花串串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使用回收油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用于生产加工回收油的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查扣回收油脂86公斤。经调查,该店责任人林某、直接责任人林某某回收客人用餐后的锅底汤料并过滤,再把回收油熬制成锅底油给客人食用。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业使用的回收油脂又称“老油”,常见于火锅、麻辣烫等业态,主要是简单过滤后重新凝结成回收油。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餐饮操作规范的要求,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回收油脂,废弃油脂也应当由专业回收机构统一处理。该案系火锅餐饮企业使用回收油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要求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做到处罚到人,有力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2: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邹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2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葛某、邹某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前,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快手平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了一款试用装减肥糖果,服用后出现一系列不适反应。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判断该压片糖果添加了西布曲明。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并对该压片糖果进行法定检验,检验结果西布曲明含量为44.8mg/g。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共同赴郑州对当事人葛某、邹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并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个,查获片剂和胶囊剂生产设备20台(包括搅拌机、制粒机、压片机、糖衣机、手工胶囊充填机以及化学原料合成设备等),涉案压片糖果和原料(西布曲明原料、片剂生产用辅料、空胶囊等)300余公斤,货值1000多万元。公安机关在郑州、广州、湛江、宿州4个抓捕点同时进行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其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案例3: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案
  2021年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罚款4977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新余市新钢北大门区域市政道路项目施工现场的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涉嫌质量不合格,依法委托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电缆导管氧指数项目不符合DL/T802.2-201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电缆导管》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948米,产品货值金额33180元,违法所得1896元。当事人以不合格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货值1.5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通报案件情况。
  电力管材质量是电力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是用于保护埋在道路地下的电线、电缆的重要材料,广泛应用于电力地下管网工程,如生活小区、电力枢纽、车站、机场等大中型公共设施建筑施工工程中,电缆保护导管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电缆使用寿命,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洪某销售假冒洗化用品案
  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捣毁梁某、洪某销售假冒洗化用品窝点3处,扣押各类假冒洗化用品74批次、41718件,总重10.24吨,货值14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当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的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兵分三路,同时对当事人在润泰市场的销售场所、板桥街道雄风路198号的一处隐蔽仓库以及爱达花园小区内的仓库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洗发水、洗衣粉、洗衣液、肥皂、沐浴露等洗化用品,涉及汰渍、飘柔、舒肤佳、清扬、海飞丝、奥妙、雕牌等多个品牌。经鉴定,润泰市场销售场所和爱达花园仓库内的产品真假混杂,板桥街道雄风路198号隐蔽仓库内的产品均为假货。三路执法人员通力合作,奋战至深夜,共清点出各类假冒洗化用品74批次,合计41718件,总重10.24吨,货值14万余元。梁某、洪某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违法情节严重,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洗化用品真假掺杂,辨别难度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洗化用品属于百姓日用消费品,接触人群广泛,日常消费量大。假冒洗化用品往往使用一些劣质原料,产品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使用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
案例5: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铃铛球案
  2021年4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4寸乐乐宝单柄铃铛球(以下简称铃铛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铃铛球,罚没款10495.3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QBJ2020-0434)。报告显示,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铃铛球标识未标注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国家强制性标准。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经依法查明,2019年10-12月,当事人根据订单共生产铃铛球37350个,已经全部交付给订单客户,货值41085元,违法所得1867.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标识虽小,却容易引起涉及儿童的安全事故,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玩具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提示,孩子在玩玩具时容易受到伤害。
案例6: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惠尔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洗澡玩具案
  2021年4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惠尔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BB叫洗澡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061.06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销售的玩具产品,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中经抽检显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增塑剂不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2021年3月10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场内合作经营合同。按合同约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给当事人提供合作经营场地(卖场内)和相关设施用于当事人销售体育、玩具类产品。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以6.5元/个的价格从义乌购进标称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生产,商标为卡趣kaqu(图形),货号为KQ-JY-0093的BB叫洗澡玩具(产品名称)共96个。当事人于2018年4月25日起将上述产品用于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卖场内销售,标价25元/个。上述产品共售出95个,销售额共2375元,违法所得1261.0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社会稳定。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作出了限量要求。如果软塑料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含量超过限量要求,儿童长期接触可能通过皮肤、食管和呼吸道进入体内,会对生殖系统造成损害,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
案例7: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晨熙煤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验或已达报废条件气瓶案
  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晨熙煤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的18只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验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立即对上述气瓶依法予以查封。4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违法充装行为处以14.5万元罚款。
  经查实,当事人3月11日从其设在市区的液化石油气瓶代收点运回一批空气瓶,并充装了液化石油气。该批已充装气瓶中,16只规格为1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5年至2017年不等;2只规格为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4年、2013年。按照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上述液化石油气瓶均未标示有效合法的检验标志,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液化石油气瓶每个检验周期的检验合格或安全评定合格的证明材料。故上述18只液化石油气瓶中有9只为超期未检验的气瓶,9只为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收取充装费用,无违法所得。
  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所处环境条件千差万别。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可能由于材质劣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降低,加之瓶阀使用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后安全状况不明,继续使用气瓶,极有可能会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因此,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8: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获一销售假冒白酒窝点,现场查扣侵犯“牛栏山”商标权白酒13656瓶,货值16.72万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月22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诸城市龙都街办大栗园村一仓库内存放大量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并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该仓库房东不配合、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并邀请社区干部到场全程见证,对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标注“牛栏山陈酿”字样白酒850箱(共13656瓶),印有“专业电商,值得信赖”字样包装箱150个,刻有“诸城专供”字样打码机1个,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包装工具。经深入调查,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系当事人孙某从外地购进存放在仓库内,并伺机销往周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小商店、小饭店等场所。孙某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消费者对假冒产品的辨识度不高,维权意识较弱,近年来这些区域成为假冒产品的高发区。本案中,孙某行为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消费者。潍坊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顺利捣毁销售假冒白酒窝点,进一步净化了当地白酒市场。
案例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销售假冒“郎酒”“習酒”白酒案
  2021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捣毁一销售假冒白酒窝点,查获侵犯“郎酒”商标权白酒15918瓶、侵犯“習酒”商标权白酒1188瓶,货值590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市公安局对哈密市伊州区前进大道中和嘉苑地下停车场17号、18号车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车库内存放标注“郎酒”字样白酒687箱零6瓶(12瓶/箱)、标注“習酒”字样白酒99箱(12瓶/箱),车库使用人为宋某。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随后,办案人员进一步深挖线索,在哈密市八一路体育馆北侧八一路喜农舍农家院,现场发现宋某转移在此存放的标注“郎酒”字样白酒639箱(12瓶/箱),该批产品外包装标识信息与在宋某使用的车库内查获的假冒“郎酒”信息完全一致,同属假冒产品。据调查,上述产品均为宋某购进,货值590万余元。宋某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宋某在地下车库存放假冒白酒,隐蔽性强。假冒白酒以次充好,不仅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形象,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随后展开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例10: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九凝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九凝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位于花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7月21日通过网站宣传推广赴泰生子咨询事宜,并在网站上发布“筛选X.Y生男生女随心所欲 只需6.8W,不成功退全款”“3.8万零风险试营”“15万零风险包成功”“65万零风险包成功”“85万零风险包成功”“代母 爱心妈妈助孕”“郑重承诺包成功,不成功退款”“性别可选,男女均可”“充足优质的代妈与卵源”及捐卵女孩、代孕妈妈相关资料介绍等内容。为吸引顾客,当事人还在在网站内杜撰“南方39生殖中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代孕广告,公然宣传胎儿性别选择,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严重触碰公众道德底线。代孕等行为伴生的违法乱象,将引发更多的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树立广告正确导向,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代孕广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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