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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作者: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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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峰
  6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实施范围,逐步为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的全体农户提供覆盖农业生产完全成本或种植收入的保险保障。《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实施范围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通知》指出,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根据《通知》规定,《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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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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