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刚)针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 (下称鲜切药材)有关问题,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复函进行回应指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个人等处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
据了解,产地加工属于中药材来源范畴,趁鲜切制是产地加工的方式之一,是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采收的新鲜中药材切制成片、块、段、瓣等。这种加工方法虽改变了中药材形态,但未改变中药材性质,且减少了中药材经干燥、浸润、切制、再干燥的加工环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中药材质量。如佛手切成薄片,木瓜纵切成瓣,鸡血藤、大血藤横切成片,大黄、何首乌等也要切成厚片或段、块等。
复函明确指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地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但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个人等处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将采购的鲜切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
药监局还明确,采购鲜切药材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该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应当与产地加工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和质量协议并妥善保存,应当严格审核产地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如鲜切药材应当有规范的包装和标签,并附质量合格标识。其直接接触药材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日期、生产批号、贮藏、保质期、企业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