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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立法规范“数据权利”意义重大
作者:李英锋


  给数据立规矩,不是遏制数字产业、数字模式的发展,而是通过治理数字乱象,限制、清除数字经济中的负面因素,并确立数据权益规则,给数据企业建立规范的运营体系,划清法律边界和底线,给数字经济的发展校正路径和方向,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李英锋
  明年1月1日起,在深圳,你可以对“过度收集个人数据、强制索要用户授权”APP霸王条款说“不”。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数据条例》)。《数据条例》坚持个人数据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民众深恶痛绝的大数据“杀熟”、个人数据随意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 “不”,并给予重罚。(据7月12日《经济日报》报道)
  在城市建设中,数据已经成了一种重要的要素,成了一种生产力,成了民众生活、企业经营、机构运行、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于数据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依法调整数据关系,让数据守规矩,让数据收集、使用、储存、流动甚至交易有序且安全,让数据更好地服务于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了迫切的法治需求。
  近年来,一些平台或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诱导或强制索要用户授权、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侵犯了用户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令人厌恶、担忧。针对这些问题,深圳市的《数据条例》专门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明确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数据条例》还对“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作出了严格限制。这些规则具有治理和维权的靶向性,契合了公众期待,夯实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而给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设定5000万元罚款的高线,则能有效释放法规的惩戒、震慑、警示功能。
  数字经济是数字城市的发展动力。给数据立规矩,不是遏制数字产业、数字模式的发展,而是通过治理数字乱象,限制、清除数字经济中的负面因素,并确立数据权益规则,给数据企业建立规范的运营体系,划清法律边界和底线,给数字经济的发展校正路径和方向,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数据应用具有跨地域性,在现实中,很多数据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比较复杂,难以确定数据使用地、归属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这就需要深圳市在落实《数据条例》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健全机制,优化法规的执行效果,并为 《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等涉数据法律的具体化落实,为数字中国建设蹚出一条留有“深圳标准、深圳规则、深圳模式”印记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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