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就《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办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此外,《办法》对经纪人监督、管理和提升主播提出明确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
同时,《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