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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作者:孙蕊 姜馨


  本报讯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第43号令,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比如: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等。
  二是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三是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便于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议处理服务,同时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我国是汽车生产、销售、使用大国。《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紧贴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孙蕊 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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