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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偷拍零门槛倒逼防范高壁垒
作者:房清江


  如何防范恐怕不能止于犯罪的末端打击,还需多个层面作出调整,重新构筑更严更高的防范壁垒,提高公民隐私安全保护的可靠性。
■房清江
  住民宿在床尾发现摄像头,商场试衣间竟隔墙有“眼”,甚至正常的居家生活也成了陌生人隐秘围观的“真人秀”……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并控制公共场所和家用的摄像头,非法安装偷拍设备,出售破解软件,传授偷拍技术,获取他人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形成了一条摄像头偷窥的黑色产业链,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据8月11日央视报道)
  偷拍对公民隐私安全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因为技术、经济门槛被趟平,隐私保护失去天然壁垒,固有的保护手段失灵,在非法利益的诱导下,偷拍多发频发。如何防范恐怕不能止于犯罪的末端打击,还须多个层面作出调整,重新构筑更严更高的防范壁垒,提高公民隐私安全保护的可靠性。
  其一是从源头上规范视频监控器材的生产与营销。偷拍的泛滥与视频监控器材无序生产、销售有直接关联,特别是器材的微型化、智能化不受限制,并且在网络上无序销售,助推了违法偷拍侵犯隐私的便利。有必要制定监控、拍摄器材设备的等级标准,对这些设备的生产与营销,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违反者重处重罚。
  其二是大幅度提高偷拍者的违法成本。目前对偷拍的处理,普遍适用的只有《治安处罚法》,违法成本明显畸低,哪怕是情节较重,也只是十日以下的拘留,而一般情况下偷拍行为相当隐蔽,存在不同程度的发现难和查处难等问题,《治安处罚法》没有足够威慑力,应当加快推进偷拍行为的入罪入刑。
  其三是需要强化第三方对公民隐私安全的保护。已生效的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偷拍多发生在旅馆、浴室、商场更衣间等与消费者隐私关联密切的场所,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应当对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承担保护责任,但具体的规定还有待细化,从而倒逼这类场所,使其建立起反偷拍的检查和技术防范机制。
  其四是阻断偷拍侵犯隐私信息的网络传播。偷拍往往与网络涉黄的信息交易有密切关联,应加大网络涉黄信息的监控、清理和打击力度,铲除网络涉黄土壤,依法从严惩处通过网络传播、交易涉黄和侵犯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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