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在供气工程中,使用未通过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压力管道),近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罚款11.5万元。
5月27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涪陵区焦石镇板栗村及光华村等供气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经查,2020年5月20日,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燃气工程安装协议》,约定由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对焦石镇板栗村及光华村等供气工程使用的PE燃气管材进行安装。
2021年1月中旬,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的安装工作,燃气管道总长5860米。2月1日,涪陵特检中心派员现场开展燃气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没有通过。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此未正式交付已安装好的燃气管道给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
当时正值春节前夕,燃气用户用气需求强烈,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在该燃气管道未通过安装监督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向305户燃气用户提供天然气,直至5月27日被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查获。
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本案中,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向燃气用户供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通过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近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重庆市芝源燃气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通过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并对其处以行政罚款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