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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商标“傍名人”不可取
作者:史洪举


  傍名人的抢注商标行为不可取。监管部门理当有所作为,强力打击抢注商标的投机取巧行为。行业协会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帮助、引导该行业内的知名人物尽快注册相关商标。
■史洪举
  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8月5日,深圳市某公司就申请了商标名为“全红婵”的商标,类别属于日化用品,目前仍在注册申请中。随后,又有其他个人及公司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类别涉及日化用品、医药、办公用品、服装鞋帽等。(据8月1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在奥运会夺冠的奥运健儿备受关注,其姓名带有强大的聚焦吸睛效应,如果作为商标,显然是自带广告效应。但这并不代表商家可以随意抢注商标并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根据 《商标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商标。
  由此可知,将他人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人物的姓名抢注为商标,必然面临诸多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在社会公众均知晓相关奥运冠军,且所涉产品与奥运冠军并无实质关联的情况下,消费者必然会认为受到了欺骗,不会对相关商品产生太大的认可与信赖,甚至会产生抵制心理。这样一来,抢注商标行为就可能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经营情节的话,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进一步而言,要是抢注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其抢注的商标被限制使用也不是没有可能,而且权利人也可要求抢注人停止使用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由此可见,傍名人的抢注商标行为不可取,如果事后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话,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即便将该商标使用到生产经营中,也可能被限制使用。当然,监管部门理当有所作为,强力打击抢注商标的投机取巧行为。行业协会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帮助、引导该行业内的知名人物尽快注册相关商标,以免被抢注。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知名人物合法权益,让蹭名人流量的抢注商标行为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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