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近期,视频平台VIP会员服务和超前点播机制引发社会热议,不少消费者对平台满含“套路”的操作表示质疑和不满。9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观点,呼吁视频平台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VIP服务应依法合规、质价相符。
中消协表示,从消费者投诉看,目前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四类:一是消费者认为已购买了会员、享有提前观看剧集的会员权益,质疑其后推出超前点播收费的合理性,认为涉嫌重复收费;二是消费者反映,春节期间,部分视频平台对热播剧单方修改更新周期,由原来每周三至周日每天更新2集改为每周六至周日每天更新2集,每周少播4集,同时推出付费超前点播,使会员权益受损;三是平台宣传会员将免广告,实际上只是去掉了视频开头的广告,视频播放中间仍多次插播各种广告;四是会员服务未到期,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续费,认为平台强买强卖。
观点1
超前点播重自愿 逐集限制要取消
一些视频平台规定VIP会员享有“热剧抢先看”(热播电视剧、自制剧可享受提前观看)等权益。
中消协认为,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前已购买VIP服务的老会员,视频平台应按原有会员协议提供服务,不应借修改格式条款增加收费项目,向VIP服务未到期的老会员收取超前点播费,减损老会员依据原有会员协议享有的提前观影权利。
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后的新会员,视频平台应明确会员享有的权益内容,不得为收取超前点播费用故意减慢视频更新节奏,损害普通消费者和会员的既有权利。
此外,视频平台规定单集收费、逐级购买或者逐级解锁,不论消费者是否需要都必须按顺序购买才能实现超前点播,有损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
观点2
保障免广告特权 违法推送要杜绝
一些视频平台宣称VIP会员拥有免除广告特权,实际上只是可以自动跳过前贴片广告、手动关闭前贴内容推荐,其他各种广告仍然存在,广告时间、投放数量、播放次数随剧情推进一再增多,令消费者不胜其扰,花了VIP的钱却不能真正去除广告。
中消协认为,广告推送行为首先应当依法合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第十八条规定:“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有的视频平台甚至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推送无法一键关闭的弹出广告。要保障会员广告特权,先要保证广告行为合法,杜绝违法推送,还消费者一个清朗的观影空间。
观点3
自动续费套路深 计费规则要公平
有的视频平台VIP会员服务协议规定:“您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后,根据扣费渠道的情况,(平台)会在每一个计费周期到期前1-3天,自动从您的账户中进行扣费。您如需取消自动续费,您最晚应于计费周期到期前3天进行。”但相关协议在手机APP中不易找到,取消时限又不同于大众的一般理解,一旦忘记相关规定、未提前取消自动续费,就可能面临被迫扣费的情况。
不少消费者反映有关视频平台并未尽到相应的显著提示义务,还有的视频平台甚至在VlP协议中规定:“您确认并同意,(平台)拥有调整服务价格的权利……如您在订阅期到期前24小时内取消(自动续费),则相关主体将可能会按照调整后的服务费用扣除下一个订阅期的服务费用后停止代扣服务。”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已明确取消自动续费,仍需按变更后的费用被迫续费,相关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强制交易。
观点4
协议不得随意改 用户权益要落实
一些视频平台VIP会员服务协议规定,(平台)有权变更协议内容,一旦协议发生变更,会通过相应页面、系统提示、信息推送、后台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如消费者继续使用VIP服务,视为已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更新后的协议自更新版本发布之日起生效。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服务协议修改版之前三年的历史版本均应保存,以备消费者查阅、下载。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随意修改服务协议又不保存历史版本,使消费者难以知晓自身权利是否被减损,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有的视频平台VIP协议还规定:“(平台)有权不经您同意即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给任何(平台)的关联公司,但保证该转让行为不会影响或损害您之前享有的权利。”此类概括性自我授权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中消协认为,视频平台贴合用户需求,提供VIP会员服务,应当尊重广大消费者,恪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欺客、霸王条款。希望各视频平台经营者认真自查,主动整改,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让消费者花的每一分钱,都能得到质价相符的应有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