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分期还款应以消费者知情、自愿为前提,不能演变为“分期吸费”“分期侵权”。银行必须坚决杜绝默认勾选、诱导勾选、替代勾选等操作,完善服务签约流程,确保告知、提示、说明和扣费通知到位,确保消费者知情和同意,避免消费者“被分期”现象发生。
■李英锋
张先生有张信用卡,最近他不经意间发现竟然有两笔大额消费开通了“分期还款”服务,每月要还300多元手续费,可他却不记得自己什么时候开通的这个业务。像张先生这样的信用卡客户还有不少,所涉及银行也远不止一家,有些客户甚至“被分期”了7年多才发现,付出的手续费已达四五万元。(据9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在有关信用卡“分期还款”纠纷中,持卡人和银行往往各执一词。持卡人大都表示自己对开通 “分期还款”服务并不知情、毫无印象,也未同意或授权银行提供此项服务。而银行一方则表示系持卡人自行开通或持卡人授权开通的。但实际上,一些银行确实存在默认勾选开通信用卡自动“分期还款”服务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银行业务员误导、替代客户勾选信用卡自动“分期还款”选项。无论是默认勾选还是误导勾选、替代勾选,都违背了客户的意愿,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退一步讲,即便的确是客户自行勾选了“分期还款”服务,也不能排除银行的侵权嫌疑。《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很多消费者都投诉称自己“被分期”“被吸费”,就充分说明相关银行在为一些消费者开通“分期还款”服务时并没有履行足以让消费者明晰该项服务各项责任和风险的重点提示、告知及说明义务。
更让人无奈的是,消费者上“分期还款”的“船”容易,下“船”却难。有的银行在为消费者开通 “分期还款”服务时零条件、零成本、高效率,而在消费者想解除服务条款时,银行方面就变得不那么好说话了,又要手续费,又要违约金,又要审核,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很不合理。
平心而论,信用卡“分期还款”不仅可以为银行创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或减轻消费者的消费压力,能够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但再好的事也得以消费者知情、自愿为前提,不能让信用卡“分期还款”变成“分期吸费”“分期侵权”。银行必须坚决杜绝默认勾选、诱导勾选、替代勾选等操作,完善服务签约流程,确保告知、提示、说明和扣费通知到位,确保消费者知情和同意,避免消费者“被分期”现象发生。银保监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通过约谈、查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倒逼银行增强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当然,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在选择“分期还款”服务时多点耐心,多看看有关条款,别盲目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