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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9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10月16日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意见》对12315平台内受理且已办结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渠道、公示撤销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消费投诉行政约谈相结合,规定如果经营者出现被市场监管部门拟作为重点经营者予以公示等六种情形,将被依法进行约谈。
  据介绍,《实施意见》所指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解的行为。《实施意见》中所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是指在12315平台内受理且已办结的消费投诉信息。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投诉公示内容包括普通全量公示和重点经营者公示两类。普通全量公示内容包括被投诉经营者主体信息、经营者被投诉信息、ODR(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入驻情况及监管、退出情况等。
  同时,不定期公示全省范围内重点经营者被投诉情况。根据半年内经营者存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争议金额特别巨大、社会舆论特别关注或存在其他必要公示情形等情况经约谈后综合确定,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公示内容包括重点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被投诉信息、被省级行政部门消费投诉行政约谈及整改情况等。
  《实施意见》对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公示内容及载体进行了规范,“鼓励参照省局公示形式公示辖区内全量消费投诉信息,鼓励探索多种公示方式和依法公示其他相关消费投诉信息”。《实施意见》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经营者将被依法约谈:被市场监管部门拟作为重点经营者予以公示的;消费者投诉反映较集中、投诉数量较大、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反响较大的;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经营者被投诉问题具有典型特征,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向被约谈经营者通报涉及消费者重点反映的投诉问题、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等,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被约谈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消费维权工作等方面进行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督促被约谈经营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解决问题纠纷;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建立完善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商品质量管控、服务质量落实等内部长效管理机制;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实施意见》还对公示程序、行政约谈结果跟踪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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