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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处罚电动自行车火灾肇事方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史洪举


  警方对肇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警示那些依然怀有侥幸心理的人。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隐患,事前预防的意义远大于事后救济和惩戒。要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电动自行车不得“进楼入户”的舆论氛围,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史洪举
  9月20日3时21分,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街道某小区发生一起火灾,造成楼上住户5人死亡。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系某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入户内充电,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爆炸起火。目前,电动自行车火灾肇事方已被通州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9月22日《新京报》报道)
  随着高层住宅增多以及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群的扩大,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的现象非常突出。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自燃现象时有发生。电动自行车在线路破损、擅自改装、超出使用年限、线路短路情形下很容易发生自燃。“电动自行车上楼进屋”的伤害性极强,且让人猝不及防。遗憾的是,还是有很多人漠视规则、无视安全或者心存侥幸。对于类似事件,行为人显然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此次,警方对肇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警示那些依然怀有侥幸心理的人。如果一意孤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然而,对于安全隐患,事前预防的意义远远大于事后救济和惩戒。早在2018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就表示要下功夫解决电动自行车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问题。但效果不甚明显,主要在于类似现象较为普遍,而监管部门或物业公司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无论如何都应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具体来说,一要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生产、维修、改装行业,避免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流向市场。二要强化小区安防措施,设置足量且收费适当的充电设备,减少居民因防盗或减少成本而让电动自行车 “进楼入户”的现象。三要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电动自行车不得“进楼入户”的舆论氛围,或者实现居民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更要对不听劝阻、强行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者施以处罚,具体可由物业公布“不文明名单”,由城市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予以处罚。还有必要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如安装智能电动自行车阻梯系统,一旦有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进入电梯就发出警报且无法关门,进而让这一关乎居民生命安全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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