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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把好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锁”
作者:戴先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一把“专门锁”,要把它真正锁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 “房门”上,成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力保障。
■戴先任
  经过数年酝酿与打磨,《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提供了全面、体系化的法律依据,构建起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海量个人信息,自此有了一把“专门锁”。(据10月20日《工人日报》报道)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是一座“富矿”,也成了个人信息“黑产”市场争相围猎的“唐僧肉”。用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事件屡屡发生,个人信息经常处于 “裸奔”状态,严重侵犯了民众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实施,民众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发挥有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积极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一把“专门锁”,解决了以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缺少专门法律的问题。在此之前,《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从不同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过规定,但直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我国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这不禁让人对它所能发挥的作用充满期待。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用户信息的前提。在共八章七十四条的法律条款中,“告知”一词出现了16次,“同意”一词出现了27次。它还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来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要停止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这就对大型互联网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它们成为“守门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有助于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贯彻实施法律,需要相关部门加大执行力度,将法律落到实处,要让这把关系个人信息安全的 “专门锁”发挥作用,不仅要把它真正锁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房门”上,还要锁好、锁牢,成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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