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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津湖》侵权纠纷看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电影《长津湖》票房势如破竹,其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纷争同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近日于北京召开的《长津湖》商标及版权交叉问题研讨会上,法律专家指出,加强对表达细节的保护和商标的使用,将有效提升对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水平。
热门影视剧侵权纠纷不断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国庆假期结束后,导演郝平在抖音平台上的“众生之柱·导演郝平”账号晒出了《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的作品登记证书,其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同时晒出的还有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的“冰雪长津湖”和“长津湖”的商标注册证。同时,郝平指出,自己作品中原创的一门三兄弟三百里、三千里和三万里及其人物关系和场景设置,被搬上银幕时成了感人的伍家三兄弟:伍百里、伍千里、伍万里。
  一时间,这一话题多次冲上热搜。记者了解到,随着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的壮大和繁荣,一些热门影视剧关于著作权等权益的纠纷也时常见诸报端,比如琼瑶诉于正编剧《宫锁连城》多处情节抄袭其作品《梅花烙》案;《芈月传》作者蒋胜男与该剧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案等。
著作权之争应注重细节对比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来小鹏指出,在主张著作权的保护时,权利人应首先明确主张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如果是基于史实的梗概,即使是一种创意表达,如果尚不构成完整的作品,采用著作权保护可能会受限。“其次,如果作品名称与作品内容关联性很强,名称可能会与作品内容一起整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来小鹏表示,当权利人主张权益时,应该从登记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表达和不同场景设置等方面进行比对,据此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并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在此基础上来判定是否可以主张权利,以及应主张何种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虽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但近年来,在一些实际判例中,慢慢出现了保护创作大纲、思想的倾向。”张平举例说,琼瑶和于正侵权纠纷案的判决颠覆了过去思想和表达两分判决法,有力地打击了通过剽窃他人作品创意、思想,再通过洗稿规避法律制裁的恶劣行为。“基于史实拍摄的作品,在宏观叙事方面会存在不少相似或者相同的地方,但是在人物性格的细节刻画、在具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表述上往往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这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说。“著作权纠纷案件往往都具有很强烈的个性化特征,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存在意见分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陈永顺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个很特殊的情节就足以说明著作权的归属。
预防性保护是关键
  专家指出,著作权利人加强对于自身权益的预防性保护是更为重要的。
  赵晓海认为,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人尤其要提高维权意识,运用维权策略。在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注册登记、存证、合同、媒体传播、实际使用、构建知名度等手段,全方位构建权利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张平则指出,应该加强《著作权法》的普及,提高人们的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同时,权利人应提升对于作品发表的重视程度。“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如果权利人不能证明作品的完成日期,那发表日期至少可以证明在发表时已经完成。”张平说。
商标权与著作权保护各自独立
  专家指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非天生就是商标的所有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申请遵循的是“占先原则”,同时一方面商标所有权人不能以商标专有权来排除影视作品对于商标名称的使用;另一方面,影视作品制作方也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影视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除非这一影视作品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比如2010年6月,“功夫熊猫”商标被核准注册,但是2011年5月《功夫熊猫2》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理公映许可期间,商标所有公司以影片名称侵犯其商标权为名要求广电总局终止放映许可而未获批准;同样,“长津湖”和“冰雪长津湖”商标注册在先,其合法使用也不应受到影视作品制作方的干涉。
  不过,张平也指出,如果商标持有人只是持有商标而不使用,在发生商标权纠纷时,受到的保护力度同样偏弱。因此,要注意强化商标的使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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