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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流动性 理财产品合规再上台阶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亦面临更高要求。12月17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5个月后施行。与9月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性要求。
  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这款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如传统理财业务的资金池模式便蕴含着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即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一旦难以募集后续资金,则很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
  为了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使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对于理财公司的管理责任,《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此外,还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地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办法》是进一步落实资管新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办法》不仅对理财公司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也意味着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更充分地了解相关信息。投资者今后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该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妥善做好自己的投资安排和流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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