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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旅游投诉先行赔付机制需补足监管功课
作者:吴学安

  净化旅游环境,关键还是要防治在先、综合治理,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规范当地旅游秩序、营造诚信旅游环境,擦亮当地文明旅游招牌,重树消费者的信心。
■吴学安
  刚刚闭幕的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据12月27日中国网报道)
  每名消费者都期盼能安全旅游、放心消费,可不少游客恐怕都有过“挨宰”的经历。对游客而言,维权、索赔往往会遭遇“踢皮球”,即便有职能部门出来受理,可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至于拿到赔偿则可能更要等上很久。因此,树立旅游景区良好形象,从“步步惊心”提升到“步步放心”,是旅游业发展必须突破的瓶颈之一。
  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建立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是解决旅游纠纷问题的一把“金钥匙”。一方面,对于游客而言,一旦在景区与景点、旅行社、宾馆等方面发生纠纷并投诉后,承办部门通过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可有效避免投诉被一拖再拖;另一方面,赔付受理按照现场调解、属地为主和谁接诉、谁处理的原则,投诉处理结束后,相关执法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再依据法律程序追偿,无疑能为游客提供一个简明快捷的维权通道。
  旅游投诉先行赔付是旅游管理的一次创新,但涉旅投诉问题多而杂,在制度落实中,必须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并在赔付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旅游管理,才能取得实效。对欺客、宰客等旅游乱象的整治不能只靠“先行赔付”一项措施,不然,即使能够及时赔偿,但各种旅游侵权问题依然会层出不穷。只有标本兼治、有的放矢,才能让先行赔付机制发挥出真正效力,进一步提升区域旅游发展形象、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旅游投诉先行赔付的最终目的,还应是景区无侵害游客权益的事件发生。而要做到这些,一方面,面对旅游侵权投诉,在证据充分、法律事实清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重罚,绝不姑息纵容,以儆效尤;另一方面,还应延伸监管触角,一旦发现任何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或苗头,第一时间进行制止,而不能寄希望于事后赔偿查处。净化旅游环境,关键还是要防治在先、综合治理,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规范当地旅游秩序、营造诚信旅游环境,擦亮当地文明旅游招牌,重树消费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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