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提供网络营销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34项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为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