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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消保委支招
谨防延迟发货
作者:施本允

■本报记者 施本允
  近期,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陆陆续续收到了关于商家不发货的消费纠纷9起,主要涉及家具、家电、家居用品、服装鞋帽、通讯工具等商品。消费者一旦遇到不守信用的商家或是合同约定不清的情况,往往会被各种理由搪塞,产生发货不及时的问题。
  其实,对于商家不及时发货的不诚信行为,有许多的明文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嵊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消费者往往没有了解清楚商家的口碑,没有起草明明白白的合同协议,没有保留票据凭证就付了钱。消费一时爽,但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为避免此类消费纠纷的发生,嵊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店家口碑多了解。购物时尽量选择口碑优、信誉好、销量高的店铺,如放心消费单位有承诺公示,更重视售后服务和纠纷快处。
  交易合同要写清。合同及附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保障之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等内容,写明违约责任。
  收据凭证须保留。务必索取消费票据,注意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凭借这些相关证据,可及时投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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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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