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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引导科技向善 消费者组织大有可为
作者:任震宇

  实现“科技向善”,禁止“技术作恶”,需要疏堵结合,刚柔并济。让向善成为经营者的义务,让科技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向善,不敢也不愿为恶;同时让向善成为经营者引以为荣、广受好评的社会责任。消费者组织在“共促消费公平”方面,大有可为。
■任震宇
  1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科技向善”是实现消费公平的重要一环;而引导“科技向善”,消费者组织大有可为。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平台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筛选、分析、利用的能力不断加强。一些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消费者阅读、查询、浏览的网络痕迹,利用消费者挑选、比价、购买的消费痕迹等,通过算法推测消费者需求,甚至给消费者画像,从而精准地向消费者推送相关产品和广告,消除了消费者获取更广泛信息的可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破坏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使得本应给消费者带来快捷便利的大数据算法,成为平台剥夺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工具。
  引导经营者“科技向善”,是实现消费公平的重要环节。
  科技本身不分善恶,但科学技术的使用者却有善恶之别,所以实现“科技向善”,禁止“技术作恶”需要疏堵结合,刚柔并济,让向善成为经营者的义务,违背义务会受到惩处;让向善成为经营者引以为荣、广受好评的社会责任,成为其获取更强市场竞争力的法宝。
  引导经营者“科技向善”,有两种方式。
  首先是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这是“刚”的一手。法律划出的是社会底线,它规定了哪些事不能做,经营者不管使用哪些科学技术,如何使用科学技术,都不能触碰这条底线。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之网不断织密织牢;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清朗”“铁拳”“网剑”等多项专项行动,对利用科技手段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者进行打击。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社会性活动,形成整体“科技向善”的社会氛围,产生道德性、社会规范性质的约束,这是“柔”的一手。在这方面,消费者组织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曝光企业违法行为,形成舆论压力,让违法者无利可赚;对那些打擦边球、不断试探法律底线的企业和行为进行点名、约谈,提醒消费者注意识破消费“盲区”,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组织还可以将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媒体、消费者连接在一起,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助推“科技向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科技向善”的价值理念。
  通过这一刚一柔两手的使用,让科技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向善,不敢也不愿为恶,才能真正实现“科技向善”;保障消费者充分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摆脱信息茧房的束缚和屏蔽,实现更高层次的消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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