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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蹭流量的抢注商标行为不可取
作者:史洪举

  蹭流量的抢注商标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奥委会和相关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主动作为,严肃处罚这种恶意注册行为,让投机者付出代价,同时利用现代技术建立数据库,有效筛查抢注行为并直接驳回相关注册。相关行业协会或体育组织应积极行动,帮助、引导奥运健儿等知名人物注册相关商标。
■史洪举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对“冰墩墩”“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雪墩墩”“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据2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拥有一个名称优美、知名度高的商标,自然会给自身产品带来一定口碑和销量。在奥运会中夺冠的奥运健儿备受公众关注,其姓名本身就带有强大的聚焦吸睛效应,能带来巨大流量和关注。如果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显然是自带广告效应。但这并不代表人们可以随意抢注名人商标并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符合一定情形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由上可知,将他人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物姓名抢注为商标,基本上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可能获得任何收益。但遗憾的是,依然有人心存侥幸,意图通过抢注行为谋取不当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也即,无论是哪种抢注行为,这种蹭流量的投机都不会获得收益。相关部门对这类行为应积极作为,一是严肃处罚这种恶意注册行为,让投机者付出代价;二是不妨利用现代技术建立数据库,有效筛查抢注行为并直接驳回相关注册。当然,相关行业协会或体育组织应积极行动,帮助、引导奥运健儿等知名人物注册相关商标,以免被抢注,进而让奥运健儿等知名人物安心比赛,不再为应付恶意抢注行为劳心费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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