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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消保委提醒:
散装食品不能以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
作者: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我是看到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日期比较近才买的,如果知道是去年8月份生产的,我就不买了。”近日,家住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镇的王先生投诉称,其在温岭市一家连锁超市购买的散装油豆,食用时发现有异味、变质问题,怀疑该食品已过期,要求退货。
  接诉后,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上述油豆产品进行了查看,发现该油豆为散装食品,袋外加贴标签上标有“包装日期:2022年1月3日,保质期:9个月,称重量:500g”等内容。工作人员查验其进货票据、台账和产品合格证后发现,该油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按9个月保质期计算,该油豆尚未过期,但包装日期与生产日期相差了近5个月,两个日期之间虽无必然联系,但存在混淆的情况。
  “显然,包装日期不是生产日期,商家这种将包装日期当生产日期标注的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存在着一定的误导作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原《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最后,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超市方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还了其购货款。同时,超市方就该问题进行了整改。
  温岭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时,要关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标签是否清晰、规范标明食品名称、生产者(经销商)和其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观察散装食品的色泽、形状、质地有无变质、腐烂现象。另外,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环境整洁、设施完备、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商家,在购买时要留存好相关凭证,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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