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郭先生提供的新房裂缝照片。
■本报记者 尹训银
“我们一家人辛辛苦苦攒了26万元,再加上59万元的贷款才买下这套商品房,原本想着给儿子结婚用,可由于新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几年来,仅大修就修了2次,小修有7次,虽说现在基本修好了,可我们还是不敢入住,总是担心万一再出现问题怎么办?”近日,家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齐悦国际花园的业主郭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购房遭遇,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赔偿。
新房质量问题频发
郭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13年7月购买了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地产)开发的张店区齐悦国际花园一期33号楼1单元的商品房一套。2014年6月14日交房后,郭先生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房内各窗边的水泥剥落严重,墙面多处大面积空鼓,电器插座开关全部安装不合格,客厅及前后大卧室承重墙墙面有多处长达数米的裂纹等。郭先生找到开发商反映情况,创业地产及建设方仅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多次、反复维修,对于电器插座开关、承重墙、推拉门、墙面、地面等出现的问题均未做处理。2015年9月初,郭先生发现厨房、卫生间的多片瓷砖出现裂纹,创业地产表示不予处理。
2016年,郭先生将问题反映至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在质监站的要求及见证下,创业地产将卫生间已开裂的瓷砖打开,发现卫生间气道与墙面结合处自下而上发生开裂,且防水层也已经全部撕裂。
从2014年6月交房到2015年房屋已多次进行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创业地产有关负责人与郭先生协商退房、换房、赔偿等事宜,但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2016年5月,郭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山东记者站反映。经记者协调,创业地产赔偿郭先生1万元。
2015、2016年,质监站多次对郭先生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测定,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拍照、录音录像。2016年,经质监站协调,创业地产出具房屋维修、保修及后续协议。质监站责令创业地产制定维修方案,并安排公司人员、建筑方及郭先生三方到场监督施工。然而,当郭先生对后续施工人员的维修方式表示不满时,对方便不给维修了。
2016年5月,质监站出具了房屋质量问题说明报告。2017年,在郭先生多次要求及质监站的督促下,创业地产对房屋质量问题再一次进行了长达20天的维修。然而,卫生间气道于2018年再次开裂,瓷砖大面积空鼓。郭先生联系创业地产及其下属万佳物业公司再一次反映情况。
2020年8月16日,小区邻居通过物业公司联系到郭先生说,楼道墙面出现大面积空鼓、开裂、脱落现象。郭先生赶到现场后发现,已有物业人员标记楼道墙面开裂“4.5厘米”宽。就这样,郭先生的新房自2014年6月14日交付后经过反复维修,依然问题不断,至今不能入住。
竣工备案比交房晚
郭先生告诉记者,经多次协商,创业地产总经理提出了经济赔偿方案,他表示同意,但随后创业地产有关负责人出尔反尔,对赔偿方案置之不理。
记者调查发现,齐悦花园一期的32、33号楼于2014年6月交付,但这两栋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备案时间却是在2015年3月。也就是说,创业地产交房时还没有进行验收备案。质监站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只有整幢楼房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郭先生告诉记者,当他准备去法院起诉开发商时才发现,当初创业地产的合同上写明,若产生问题,只可去淄博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不能去人民法院起诉。
2月14日,记者、郭先生还有其儿子3人来到创业地产反映情况。创业地产售后服务中心索经理了解情况后,经过协商,同意再补偿郭先生3万元,条件是一次性终结纠纷。郭先生不同意。
当记者提出购房合同里有约定只能仲裁时,创业地产的一位王副总经理说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需要改合同的话,随时都可以改。当郭先生找创业地产出具可直接去法院起诉的证明时,创业地产售后服务中心索经理说要和负责人商量一下再给予答复。之后,郭先生得到的答复是创业地产负责人在出差,便再无回音。
●律师观点
开发商违约须担责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根据民事行为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此纠纷中,郭先生与创业地产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创业地产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因合同约定了纠纷解决途径为仲裁,且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为淄博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仲裁无效的情形,且创业地产拒绝变更合同的话,郭先生若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只能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果双方均同意,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变更争议解决方式。
为此,谢凯凯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尤其重点关注合同的签约主体、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合同条件、解决争议方法等,综合衡量自身情况,再考虑是否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