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3·15观点
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本:以行为赔偿损失
作者:刘文新

  以行为赔偿损失,且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是消费者组织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大胆创新和有益尝试,是一个独特的司法实践样本。
■刘文新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5家经销商向农村地区销售假冒洗发水的违法行为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经销商以购买当地惠农产品的形式,弥补对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受理案件的3家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这一诉求,5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据3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近年来,全国各省级消费者组织提起数十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诉求大多以罚金形式,对利益受损的特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然而,现阶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探索实践时常遇到困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性赔偿金如何计算?二是惩罚性赔偿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
  为规避上述两个难题,重庆市消委会在司法实践中独辟蹊径,提出以行为赔偿损失,要求被告3年内分别在涉案洗发水销售地购买当地出产的惠农产品,购买金额为各自销售金额的3倍,每年购买惠农产品的情况需经原告确认,如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活动。在5起公益诉讼案中,销售假冒洗发水涉案金额最少13万余元,最多达49万余元。如果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通常的诉求方式,被告将承担涉案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5起案件的罚金将高达350多万元。5家被告均是区县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有能力支付较大金额的罚金、如何管理和使用这笔罚金,都是棘手的难题。因此,重庆市消委会创新性地提出以行为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告的认可和法院的支持。
  这一诉求避免了5家被告可能因无力承担罚金而面临破产的窘境,用司法温度挽救5个市场主体,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汲取教训,以更安全、更可靠的营销行为,满足农村消费者需求,赚取合法收益,从而形成一种价值导向,防止类似不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也避免更多不特定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与此同时,让被告置换身份,从售假侵权者转换为普通消费者,切身体验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商品的朴实愿望。
  除了惩戒和威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大功能是补偿与救济。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发展阶段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一环。重庆这5起案件的侵权区域主要在农村,侵犯的对象是众多不特定的农村消费者,这些消费者也是该区域的劳动者、就业者。因此,让被告购买当地出产的惠农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扶农村产业,增加农村劳动者收入,对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也是一种补偿与救济。
  重庆市消委会在这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中,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提出以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解决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痛点、难点,贡献了宝贵的“重庆经验”,将对今后的司法实践起到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本:以行为赔偿损失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