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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进口食品核酸检测报告
厦门蔚麟、汉记两公司被罚1884万余元
作者:陈雪松 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陈雪松 记者张文章)3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一起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涉案两家企业合计被罚1884万余元,相关负责人被禁业5年。
  2021年3月4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龙岩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知,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麟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冷链食品内包装检测阳性。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蔚麟公司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记公司)明知蔚麟公司进口冷冻食品尚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提供贮存条件的违法行为。
  经查,此前蔚麟公司委托厦门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对该柜货物其中1批次产品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蔚麟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接收到该份核酸检测报告后,将报告对应的单一批次修改为该柜货物全部15批次。隔日,蔚麟公司通过造假报告,取得该柜货物对应的15批次产品入厦通行码。蔚麟公司在申请入厦通行码时填报虚假材料,且涉案食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涉案部分食品的内包装经龙岩市疾控部门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2021年11月中旬,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全案情对上述两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蔚麟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18712555.2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蔚麟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蔚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15.3万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汉记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10.8元,罚款13.5万元。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汉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罚款196369.36元,主管人员林某罚款189769.36元。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的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做到“人、物、环境”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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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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