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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学法减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有新规
作者:吴博峰

■本报记者 吴博峰
  公安部新制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3亿辆,驾驶人达4.79亿。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将对提高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据悉,《办法》共有7章37条,其中包括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记分减免、法律责任等内容。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目前,若驾驶者出现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据违法的具体行为,按等级分为12分、6分、3分、1分4档进行记分处理。而本次调整后,记分登记增加至五档,在原有基础上新增“9分”档。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统计发现,在50项记分行为中,有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此外,《办法》删除了此前5项记分行为,对多项记分行为降低了分值,并新增两项记分行为。
  具体来看,《办法》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5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此前,对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均记12分,相当于一次犯错就要重新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再次申领驾驶证。针对上述行为,《办法》减少了单次记分分值。其中,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由此前的记12分降为3分。
  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很容易造成驾驶者走神,埋下安全隐患。为了引导驾驶者的安全驾驶,《办法》对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由记2分调整为记3分处理。此外,针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调至9分。
  除分值调整外,《办法》新增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备受关注。记者注意到,《办法》新增了两条交通违法行为。其中,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记12分。这意味着,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的行为将受到极大约束,而市场上存在多年的“卖分买分”现象也将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办法》还对“超速驾驶”行为作出最新界定。此前,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内不扣分,超速10%—20%扣3分。而从4月1日起,上述类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超速未到20%的不扣分。
  对于高速公路上异常缓慢的驾驶行为,《办法》首次提出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将记3分处理。
  除对违法记分细则调整外,交管部门还将推行学法减分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这意味着,大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将获得“额外的”6分记分分值。
  而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考虑到他们主动守法意识差,安全文明意识不足,交管部门将通过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项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教育,督促其严格遵规守法,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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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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