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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规范网络直播营利亟须“强监管”
作者:吴学安

  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理应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网络直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只有讲诚信、重品质,网络主播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吴学安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据3月31日新华网报道)
  身处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直播带货这种购物形式吸引人的关键在于给消费者带来了更直接的“刺激”:通过“好物共享”,消费者在即时可视的互动场景中增强了现实感,在紧张刺激的抢单环节中收获了参与感,在与主播的互动中体验了满足感……这些购物新体验在给人们带来精神满足的同时,也呼唤针对网络直播营利活动的监管措施能及时跟进。
  2020年以来,直播服务需求爆发式增长,使得直播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受人诟病。对此,《意见》要求,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禁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
  此前,对直播行业税收征管是一大监管难点。网络主播的收益是多元化的,粉丝打赏、购物邀约、广告代言、货物销售提成、坑位费等都是其组成部分。很多直播平台为了留住优质主播,甚至不惜重金留人。对于平台和机构来说,主播收入高,直播带货当中产生的收益也不是一个小数目,由此产生的涉税问题,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来进行征管。对此,《意见》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对带货主播和商家而言,快钱容易挣,但信任却是易耗品,自砸招牌的营销方式并不明智,也不可取。
  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各种监管将会愈加严格,直播带货理应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一旦出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被依法惩处。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在网络直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只有讲诚信、重品质,网络主播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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