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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脱保一年引纠纷 消委会远程调解除烦忧
作者:张文章

■本报记者 张文章
  原车主脱保一年,但汽车中介却未告知,导致二手车购买者得补交保费、税费等款项。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启用远程调解机制,开展消费纠纷调解工作,远程调解了这起二手车交易保险消费纠纷。
  3月14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3月4日通过微信向福州市仓山区一家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工作人员咨询购买二手车事宜,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一辆2007款本田CRV 2.4四驱东风本田二手多用途乘用车,声称车辆“保险到明年5月”。3月5日,陈先生在该服务部的介绍下,与原车主代理人签订了《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购车款项为4.1万元,并在当天向该服务部支付了定金1万元。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提车后,陈先生于3月7日向该服务部负责人支付购车尾款3.1万元。3月8日,陈先生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查询原车主办理的车辆保险,却被告知该车的原车主从2021年就已脱保,致使其一次性缴纳了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等保险及税费3511.55元,其中原车主脱保一年补交的税费720元,滞纳金24.12元,补交一年交强险950元,共计1694.12元。随即,陈先生联系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及原车主代理人,但服务部工作人员一再推脱责任,称与其无关。在与该服务部交涉未果后,陈先生向福州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服务部赔偿为此额外缴纳的保险及税费1694.12元。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陈先生认为,在前期咨询购买二手车时,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就明确告知车辆“保险到明年5月”,即2023年5月,但在提车后查询却发现车辆2021年起就已脱保,而该服务部直至车辆交付都未告知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致使其承担了额外的保险及税费。该服务部负责人表示是由于前期库存车信息录入有误造成的,同时工作人员习惯性地将“今年5月”说成“明年5月”,并非有意误导消费者。福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作为专业的二手车商,服务部理应事先对拟交易车辆的品牌配置、车辆状况、保险年检、行驶里程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准确、如实地告知购车消费者。服务部在为陈先生提供二手车中介服务时,提供了与实际并不相符的车辆保险信息,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积极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福州市消委会积极与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协商,第一时间启用远程调解机制,明确远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远程协商记录的法律责任。陈先生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显示其在3月8日缴纳了2022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的交强险950元以及当年应缴的车船税720元,并补缴了往年车船税720元及滞纳金24.12元。经过测算,陈先生实际多交的费用约900多元,其中补交的车船税费720元,滞纳金24.12元,2022年3至5月交强险约158元。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等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及经营压力,经多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该服务部一次性赔付陈先生720元,陈先生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福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鉴于二手车车况各不相同,消费者购车时在注意车辆关键部件质量的同时,也要对车辆事故、改装、保险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了解,综合评估。在与车商沟通过程中注意信息的固定,需要明确的约定最好在合同中写明,出现消费纠纷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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